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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答
作者:市劳动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7

 

    一、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答: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必须遵循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如果法律规定了有些情况下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终身合同吗?能解除和终止吗?
    答: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进了“保险箱”,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对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可以工作到退休。从这种意义上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但这并不是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样,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条件,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麽中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另一方面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依法定条件解除。例如,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固定工”有什么区别?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是否相当于过去的“固定工”?
    答: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过去的固定工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在性质、管理手段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劳动合同制与固定工制是两种用工制度。几十年来,我国在国有企业逐步建立了一套固定工的用工制度,这个制度的特点是,政府用行政手段将城镇劳动力同意分配到企业后,再以固定工的形式使劳动者与企业保持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进了企业的门,就是国家的人,单位不得辞退劳动者,劳动者也不能随意流动,呈现出劳动关系静止化的局面。固定工制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而劳动合同制是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用工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劳动关系呈现出动态化的局面。单位和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都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制度下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在劳动合同中双方不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但劳动合同的双方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不同于原来的固定工。
   

    四、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随时解除吗?
    答: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既然没有期限,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是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一种误解。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因此,要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随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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