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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简述
作者:平利县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6

 

    如果工伤职工缺乏法律知识,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就不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丧失申请仲栽的权利,也不能提起诉讼。劳动者一旦遭遇工伤,应当先弄清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结合有关法律、劳动法规及劳动规章,就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介绍如下。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权
   《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报告。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推卸责任,逃避监管,往往隐瞒真实情况,拒不上报。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拒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
    2、工伤认定申请权
   工伤职工在提出工伤待遇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能超过30日。认定为工伤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
    3、工伤评残申请权
   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职工有权按规定,要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鉴定。
    4、工伤保险待遇请求给付权
    工伤职工可以根据其受伤的伤残级别,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有以下10种:
    (1)工伤职工医疗待遇
    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的2/3执行。转院到外地途中,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交通费、住宿费。
    (2)工伤津贴待遇
    待遇标准:工伤津贴是工伤医疗期间的生活津贴,标准的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这项待遇由企业支付。享受时间:在治疗工伤的医疗期内。工伤医疗期一般为1~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
    (3)伤残抚恤金待遇
    享受范围: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力时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
    待遇标准:一级伤残每月发给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和六级发给70%。
    (4)护理费待遇
    享受范围:发给因工全残退休并符合护理依赖条件的工伤职工。
    待遇标准:护理一级按日发给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二级40%,三级30%。
    (5)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国内普及型标准的购置费用报销。
    (6)易地安家补助费
    享受条件:全残退休后身边无人照顾需搬家易地居住以得到亲友的帮助者。
    报销标准:一次补助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同时报销旅途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享受范围:因工致残职工被评定等级的,即按国家评残标准为1~10级者。待遇标准:1级伤残为本人24个月工资额,2级为22个月,3级为20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一次性发放。
    (8)丧葬补助金
    补助金标准:当地职工平均6个月工资额,一次性发给。
    (9)供养亲属抚恤金
    待遇标准:配偶每月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40%,子女和其他亲属为30%,孤老或孤儿再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工资。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享受范围:一般为工亡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待遇标准: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8~60个月工资。一次性发给。
    5、重新鉴定申请权
    工伤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鉴定及护理级别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向省级劳动鉴定机关申请最终复查鉴定。
    6、申请行政复议权
    工伤职工对伤鉴结论不服的,享有行政复议权,有权向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7、仲裁异议权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必须仲裁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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